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男歲
住彰化縣福號被告乙○○原名 鄭錦榮
男歲身分證統一住臺北縣板弄三號上列被告因年度上易字第141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吳重政法官唐光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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