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 陳品妍
陳品彤 陳品璇 兼上3人法定代理人 林玟葉 被告 陳宥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7條之13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9,804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多時迄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難認為合法,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家事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劉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