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加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 昱廷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被告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訴訟代理人 柯天豹 上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宛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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