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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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 杜泰酉
杜亦璨 游朝鈞 被告得福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靖烈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