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聰字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佰捌拾貳萬捌仟貳佰叁拾伍元,應繳裁判費玖萬捌仟叁佰壹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玖萬柒仟捌佰壹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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