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 蓋永臣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麥帥新城D區管理委員會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
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應依限補繳。
㈡原告起訴時未於當事人欄記載被告麥帥新城D區管理委員會
之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補正被告麥帥新城
D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