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89年度豐簡字第84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豐簡字第八四七號
  原   告 台中縣新社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何文泉
  訴訟代理人  羅文正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張清淵
右當事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壹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 伍萬肆仟 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年十月二十八日,與訴外人 紀清隆 同為訴外人乙○○之連
帶保證人,向原告以「借新還舊」方式借貸得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約定
清償日為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並共同簽發同
額之發票日八十年十月二十八日、到期日八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本票一紙為憑
。詎乙○○於清償部分本金後即未再還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