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89年度羅簡字第3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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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羅簡字第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錦章
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一
○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林錦章意圖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累犯,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林錦章曾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月,於民國
八十六年一月九日境定,於八十六年七月十二日入監執行,於八十七年三月一日
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
二、其餘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被告有前述前科,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
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
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謝佩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友隆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
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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