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93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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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九三九號
原 告 甲○○
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台幣壹拾捌萬元、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壹拾叁萬元,及
均自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得延展辯論之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原告甲○○與丙○○為夫妻,二人均參加以被告為會首之互助會,
其中原告甲○○參加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起會,預定至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止,共計廿一會,每會新台幣(下同)二萬元,內標制,每月二十日開標之互助
會一會;另原告丙○○則係參加自八十八年六月二十日起會,預定至九十一年七
月二十日止,共計三十八會,每會一萬元,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