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89年度屏簡字第6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六О四號
  原   告 丙○○○○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丁○○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陸萬伍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按前述利率加計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者按前述利率加計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 謝明鍾 邀被告甲○○、丁○○為連帶保證人,於八十四
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四十萬元,並簽發同額之本票交原告收執,
約定於八十六年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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