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五九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
年度偵字第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原住民未經許可,持有獵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免刑。
扣案之土造獵槍壹把(槍枝管制號碼:0000000000)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槍砲彈藥刀械管
制條例第八條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判決處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 蔡俊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