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7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3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趙家祥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家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家祥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於民國
107年6月7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
5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8016648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裕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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