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49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周子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四九八,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九六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債務人於民國107年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15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5年,以每壹個月為一期,共分60期攤還本息,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逾期繳款時,並應自遲延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137,258元,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
之契約書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