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抗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373號抗告人 陳保香 抗告人 陳寶珠 抗告人 陳重榮 相對人 許力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本院102年度司票字第1719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未約定利息、未載付款地、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7紙,經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付款等情,聲請裁定對抗告人強制執行,業據提出該等本票7紙為證,原裁定准許就票載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為強制執行,並無不合。抗告意旨謂本件本票債權債務尚有糾葛等語,核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尚非本件非訟事件程序所得審究。故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詹慶堂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發票人││││(新臺幣)││││││├──┼───────┼──────┼──────┼──────┼──────┼─────┼───────┤│001│100年10月27日│4,700,000元│101年1月26日│101年1月26日│101年1月26日│TH055130│陳保香、陳寶珠│├──┼───────┼──────┼──────┼──────┼──────┼─────┼───────┤│002│101年12月15日│500,000元│102年3月15日│102年3月15日│102年3月15日│CH849901│陳保香、陳寶珠│││││││││、陳重榮│├──┼───────┼──────┼──────┼──────┼──────┼─────┼───────┤│003│102年1月10日│997,000元│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102年4月10日│CH0000000│陳保香、陳寶珠│││││││││、陳重榮│├──┼───────┼──────┼──────┼──────┼──────┼─────┼───────┤│004│102年1月31日│100,000元│未載│102年1月31日│102年1月31日│CH849899│陳保香、陳寶珠│││││││││、陳重榮│├──┼───────┼──────┼──────┼──────┼──────┼─────┼───────┤│005│102年2月8日│415,000元│102年3月8日│102年3月8日│102年3月8日│TH578309│陳保香、陳寶珠│││││││││、陳重榮│├──┼───────┼──────┼──────┼──────┼──────┼─────┼───────┤│006│102年3月29日│100,000元│102年6月29日│102年6月29日│102年6月29日│CH849855│陳保香、陳寶珠│││││││││、陳重榮│├──┼───────┼──────┼──────┼──────┼──────┼─────┼───────┤│007│102年4月18日│52,000元│102年6月18日│102年6月18日│102年6月18日│CH857789│陳保香、陳寶珠│││││││││、陳重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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