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8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884號上訴人 何芳玉
何麗雪 被上訴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18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數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462,1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61,8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
書記官吳宜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