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152號聲請人 陳銘 諸即 陳宥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涵宥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聲請人陳銘諸即陳宥銘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相對人林涵宥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