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光庭選任辯護人劉憲璋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光庭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何光庭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均屬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10
4年3月1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104年8月1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8月19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楊捷羽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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