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鴻振指定辯護人黃敏哲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鴻振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楊鴻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5日訊問後,認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被告於本案曾逃亡而遭通緝到案,已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難以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且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同條項第1款之事由,自同日起予以羈押。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本件被告前揭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林青怡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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