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45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文芳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宋文芳所有坐落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地號暨其上1621建號之最新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提出之謄本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應有完整註記所有權人及權利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姓名、地址。)
二、相對人宋文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債務人 宋戴玉利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