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交上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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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交上易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一五六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魏憶龍律師
陳添輝 律師右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八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吳燦法官何菁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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