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訴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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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訴字第1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六0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一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徐世禎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