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八三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邱正明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易字第三一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徐世禎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