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1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0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苗繼業 律師
林思銘 律師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七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徐世禎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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