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下午十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秀惠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9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九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四日下午十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盧鳳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