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二號
原告丁○○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嘉慧 律師複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被告癸○○訴訟代理人庚○○
己○○辰○○辛○○被告辰○○訴訟代理人己○○
辛○○庚○○被告辛○○訴訟代理人寅○○
己○○庚○○辰○○被告己○○訴訟代理人庚○○
辛○○辰○○被告壬○○即戊○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即戊○被告庚○○訴訟代理人己○○
庚○○辛○○辰○○被告甲○○
丑○○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子○○被告巳○○原名鄭鄭錦鳳
送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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