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五六號
聲請人台南縣大內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戊○○相對人丁○○
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零柒佰貳拾玖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六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送達郵費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張淑珍~F0~T40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元││├────────┼────────────┼──────────────────┤│第一審送達郵費│ 伍佰 伍拾玖元│原繳陸佰玖拾伍元,已退郵壹佰叁拾陸元││││,計伍佰伍拾玖元。│├────────┼────────────┼──────────────────┤│本件送達郵費│壹佰柒拾元│共五份,每份叁拾肆元│├────────┼────────────┼──────────────────┤│合計│叁萬零柒佰貳拾玖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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