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司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一年司字第一號
聲請人 林文覺 即利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展期六個月結算。
程序費用由利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得申述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利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尚有財產尚未完全處分完結,無法於法定期限內完成清算程序,現期限即將屆滿,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六個月結算,以資清理。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