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三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葛羽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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