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89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邵駿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邵駿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邵駿楓因犯偽造文書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編號2至9部分,曾│(編號2至9部分,曾││││定應執行刑1年2月)│定應執行刑1年2月)│├────────┼──────────┼──────────┼──────────┤│犯罪日期│97年9月4日15時50分│97.10.02至97.10.03│97.10.24│││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7年度毒偵字│高雄地檢100年度偵緝│高雄地檢100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8247號│字第379號│字第37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7232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916│101年度審訴字第2916│││││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3.20│101.11.28│101.11.28│├───┼────┼──────────┼──────────┼──────────┤││法院│高雄地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確定├────┼──────────┼──────────┼──────────┤││案號│97年度審簡字第723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4號││判決├────┼──────────┼──────────┼──────────┤││判決│98.04.13│102.04.02│102.04.02│││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8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6167號(已執畢)│第4495號│第4495號│└────────┴──────────┴──────────┴──────────┘┌────────┬──────────┬──────────┬──────────┐│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編號2至9部分,曾│(編號2至9部分,曾│(編號2至9部分,曾│││定應執行刑1年2月)│定應執行刑1年2月)│定應執行刑1年2月)│├────────┼──────────┼──────────┼──────────┤│犯罪日期│97.10.15│97.10.20│97.10.22│├────────┼──────────┼──────────┼──────────┤│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緝│高雄地檢100年度偵緝│高雄地檢100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379號│字第379號│字第37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916│101年度審訴字第2916│101年度審訴字第291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11.28│101.11.28│101.11.28│├───┼────┼──────────┼──────────┼──────────┤││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4號││判決├────┼──────────┼──────────┼──────────┤││判決│102.02.07│102.02.07│102.02.07│││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495號│第4495號│第4495號│└────────┴──────────┴──────────┴──────────┘┌────────┬──────────┬──────────┬──────────┐│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編號2至9部分,曾│(編號2至9部分,曾│(編號2至9部分,曾│││定應執行刑1年2月)│定應執行刑1年2月)│定應執行刑1年2月)│├────────┼──────────┼──────────┼──────────┤│犯罪日期│97.10.29│97.10.31│97.10.29│├────────┼──────────┼──────────┼──────────┤│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0年度偵緝│高雄地檢100年度偵緝│高雄地檢100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379號│字第379號│字第379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2916│101年度審訴字第2916│101年度審訴字第291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11.28│101.11.28│101.11.28│├───┼────┼──────────┼──────────┼──────────┤││法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54號││判決├────┼──────────┼──────────┼──────────┤││判決│102.02.07│102.02.07│102.04.02│││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495號│第4495號│第4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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