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簡字第202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二О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
毒偵字第七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前曾因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於九十三年六月十
六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其假釋經撤銷再執行殘刑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縮
短刑期執行完畢,有前案紀錄表可稽,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甫於九
十三年十月七日因假釋期滿而執行完畢云云,顯有誤會,故被告再犯有期徒刑以
上之本罪,並非累犯,應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
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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