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斗小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參拾貳元,及其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
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
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