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4年度斗小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斗小字第一三六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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