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8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815號債權人 張育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葉整穆 即葳葳百貨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聲請狀之請求原因及事實
為空白)㈡確認支票票號AL0000000、AL0000000○張支票之利息起算日
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