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9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長年在台北工作,以致未收到法院傳票而遭通緝,然被告經通緝到案後,在外工程無人處理,家中妻小無人照顧,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遭通緝到案,前雖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到庭後已坦承犯行,經核已無羈押之必要,應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
法官張嘉芬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