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7年上更(二)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更(二)字第一六О號
上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慶雄律師
郭宜芳 林維毅 右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廿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兆隆法官張盛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翠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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