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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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二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佳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林雯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簡維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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