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桃簡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一七八六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二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右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附件之被告姓名所載「 江信男 」應更正為「甲○○」。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世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