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簡字第二一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求履行和解契約給付土地補償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玖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沙鹿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 堯 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九 月 二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