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補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30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偉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鈴惠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159,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1,80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70,8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昌澤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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