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85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簡秀芳 法定代理人 簡志達
陳宏嘉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虹羚 律師複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上列被上訴人與上訴人匠心工程有限公司、 陳家樺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裁判費31,200元,未據繳納,被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21號裁定駁回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認附帶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張國彬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