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非訟代理人 顏淑惠 債務人 薛景 豪債務人薛 博源 債務人 王淑惠
一、債務人王淑惠、 薛博源 、薛 景豪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薛博源、 薛景豪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零伍拾肆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淑惠、薛│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5842│博源、薛景│0月1日起││一五│││元│豪││││├──┼───┼─────┼──────┼──────┼───────┤│002│新臺幣│薛博源、薛│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95054│景豪│0月1日起││一五│││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淑惠、薛│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5842│博源、薛景│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豪│││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薛博源、薛│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5054│景豪│1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