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227號聲請人 陳冠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5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8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8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邱家銘┌────────────────────────────────────────────────────────┐│附表:104年度司催字第80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 施惠香 │空白│合作金庫商│000000000000│52,800元│104年11月30日│MM0000000││││││業銀行憲德│4│││││││││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