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6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叶穎
洪叶星洪亦欽洪陳美珠上4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仲志 律師
賴建宏 律師 陳宗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