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226號上訴人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廷 訴訟代理人 卓忠三 律師
陳玉民 律師複代理人 卓品介 律師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傅祖聲 律師
鍾薰嫺 律師複代理人 蔡維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7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呂太郎
法官詹文馨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