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勞再易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預扣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勞再易字第11號再審原告 陳進富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店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預扣薪資等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9萬7,362元,應徵裁判費6,45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王漢章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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