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30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本件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 吳肇洋 (原名: 吳宗祐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5,17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