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39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明秋 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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