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43號上訴人鴻和家具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04,960元,應徵裁判費38,7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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