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553號聲請人新竹市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
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二項關於「設定新台幣(下同)2,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於91年4月4日變更抵押權設定金額為4,000,000元在案」之記載,應更正為「設定新台幣(下同)2,6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嗣於91年4月18日變更抵押權設定金額為4,000,000元在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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