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50號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巫淑芳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